本招标项目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2025年新能源汽车充电桩采购项目】(招标编号:【CITCC-ZJ25ZT0101013】),招标人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铁塔能源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北京诚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资金由招标人自筹,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意向的且具有提供标的物能力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投标人)参加投标。
1. 招标范围
1.1 招标内容:本项目为集中招标项目。
本次集中招标合同有效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为满足全省各地市业务发展需要,本项目拟采购全省7类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共计约580套,具体要求详见技术规范书。采购预算:1593万元(含税),以∑(中标不含税单价*预估数量)*中标份额作为不含税合同金额上限,据实结算。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类别 |
产品名称 |
规格 |
单位 |
预估数量 |
预估金额(万元) |
1 |
一体直流快充桩 |
60KW直流单枪汽车充电桩 |
柜式 |
套 |
30 |
52 |
2 |
120KW直流双枪汽车充电桩 |
柜式 |
套 |
140 |
358 |
|
3 |
320KW直流双枪汽车充电桩 |
柜式 |
套 |
80 |
469 |
|
4 |
160KW直流四枪汽车充电桩 |
柜式 |
套 |
80 |
370 |
|
5 |
直流充电堆 |
480KW直流八枪汽车充电桩 |
分体式 |
套 |
20 |
312 |
6 |
交流慢充桩 |
7KW交流单枪汽车充电桩 |
壁挂式 |
套 |
120 |
15 |
7 |
7KW交流单枪汽车充电桩 |
立柱式 |
套 |
110 |
17 |
|
总计 |
580 |
1593 |
||||
注:以上数量为预估数量,具体执行数量以实际下达订单为准。 |
1.2 本项目中标人数量及对应的份额如下:
序号 |
如通过初步评审的有效投标人数量(P) |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N) |
中标人数量(Q) |
中标份额(按综合得分排名顺序) |
1 |
P≥4 |
4 |
3 |
第一名50%;第二名30%;第三名:20% |
2 |
P=3 |
3 |
2 |
第一名60%;第二名40% |
3 |
P<3 |
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重新采购 |
1.3 本项目不划分标包。
1.4 交货期:下发通知后20个日历日内完成货到指定地点。
1.5 交货地点:浙江省(招标人指定地点)。
1.6 保修期:6年。
1.7 本项目设置最高投标限价,在基准型号产品(60KW直流双枪汽车充电桩)不含税单价15268元/套基础上进行折扣报价,最高投标限价为【折扣(非OFF)100%】,其他型号产品价格联动系数详见下表。投标人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序号 |
产品名称 |
价格系数 |
备注 |
1 |
60KW直流单枪汽车充电桩 |
1 |
基准型号产品 |
2 |
120KW直流双枪汽车充电桩 |
1.47 |
|
3 |
320KW直流双枪汽车充电桩 |
3.19 |
|
4 |
160KW直流四枪汽车充电桩 |
2.67 |
|
5 |
480KW直流八枪汽车充电桩 |
9.02 |
|
6 |
7KW交流单枪汽车充电桩 |
0.07 |
|
7 |
7KW交流单枪汽车充电桩 |
0.08 |
2. 投标人资格要求
2.1 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非法人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
2.2 控股与管理关系:
(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投标人的股东全部为自然人,且完全一致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投标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公司董事长、公司副董事长、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总会计师/公司财务总监)为同一人或者存在交叉任职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3 投标人应承诺中标后向招标人开具符合国家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4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5 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说明:投标人和制造商为不同法人实体的视为代理投标。但制造商为全资子公司,投标人为其母公司的视为制造商投标;制造商为母公司,投标人为其全资子公司且仅投标人一家子公司参与了本项目投标的,也视为制造商投标。
2.6 投标人自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具有累计含税金额800万元(含)以上的同类项目业绩(同类项目业绩指汽车充电桩销售业绩)。
须同时提供:(1)合同关键页;(2)合同对应的采购订单或结算文件或发票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前述证明材料(发票除外)须加盖甲方公章或部门章或业务章。
注:(1)以采购订单或结算文件或发票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的时间和金额为准(若同时提供多个不同类型的证明文件,则以时间早者为准)。(2)项目合同关键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首页、合同标的、合同金额(若有)、签字盖章页;(3)若以合同对应的发票作为证明材料,则发票须同时满足:a、开票时间应不早于合同签订时间,且处于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区间内;b、发票购买方、发票销售方应与合同有对应关系;c、发票为未冲红发票。(4)案例业绩个数以合同个数计算(即同一框架下多个订单按1个业绩计算)。(5)因证明材料不全或无法清晰辨别而无法确定是否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业绩,有权不予认可。
2.7 投标产品应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与往来的国家或地区的产品,且产品来源渠道合法合规。
2.8 投标人应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投标产品(120KW和320KW直流双枪汽车充电桩-柜式)】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上须有CMA标识,检测报告应满足以下要求:
(1)投标人须提供有效的检测报告扫描件,并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可查询。
(2)检测报告中生产单位或委托单位或送检单位应为投标人(或其分公司)。
(3)检测报告出具时间应在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内;
(4)未提供检测报告或者提交的检测报告不符合要求,均不予认可。
2.9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2022年1月1日起)内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6)在最近五年(2020年1月1日起)内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2020年1月1日起)内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准),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被列入中国铁塔【全国或浙江分公司】“禁止交易企业名单”的;
(10)被列入【全国级或浙江省级】【工程物资(基础设施)-拓展业务设备-拓展业务设备-电动车汽车充电桩-电动车汽车充电桩】供应商黑名单且惩戒期未满的;
(11)按照招标人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规则及处理结果,应在本项目中执行禁止合作处理措施的;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3. 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投标人,其投标将被否决。
4.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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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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