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2026年外聘律师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SZB-2026-10825)已具备采购条件,采购人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铁塔能源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铁塔智联技术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采购代理机构为江苏中博通信有限公司。项目资金已落实,具备询比条件,现进行公开询比(比选),特邀请有意向的且具有提供标的物能力的潜在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响应。
1.采购项目简介
1.1采购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2026年外聘律师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SZB-2026-10825)
1.2采购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铁塔能源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铁塔智联技术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1.3采购代理机构:江苏中博通信有限公司
1.4资金来源:采购人自筹,且已落实
2.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2.1采购预算:预估本次采购金额不含税136.79万元,税率6%,含税145万元。
采购预算具体明细如下:
2.1.1常年外聘律师服务:采购预算95万元/年(含税,税率6%),其中固定费用90万元/年,中选份额1:48.6万元,中选份额2:41.4万元(由省分统一结算);外聘律师支撑地市现场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含税预算5万元,成交人每家2.5万元预算,据实结算,不参与打折。
2.1.2专项外聘律师服务(含税采购预算50万元,成交人每家25万元预算,据实结算):
(1)调查核实重大项目、资产收购、处置等非日常法律服务事项外的特定事项,单价2万元/份。按实结算,不参与打折。取费依据:《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计时收费规则》的通知。
(2)纠纷案件代理服务采购,本次采购确定折扣价,根据标准价报折扣。取费基数根据诉讼标的金额,纠纷案件诉讼服务费=诉讼标的计费标准*成交折扣率(非OFF) *结算系数(对应系数详见下表) ,计费标准10万元(含10万元本数)以内4000元(不涉及金额的参照此标准,特殊情况另行采购)、10-50万元(含50万元本数)按4%、50-100万元(含100万元本数)按3%、100-500万元(含500万元本数)按2%,500万元以上按1.5%收取费用。取费参考:《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明确我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17〕113 号)
其中,对尚未立案(诉调案件)或已立案但未开庭即已处理完毕的案件,则按照计费标准后5折的标准结算诉讼案件代理费用。同一案件二审、再审按前一程序的折扣价后5折计,反诉、申请执行不再另行计费。
| 类型 |
诉讼案件结果 |
结算系数 |
| 被诉、第三人、行政案件 |
胜诉 |
1.2 |
| 调解、撤诉或其它 |
0.9 |
|
| 败诉 |
0.6 |
|
| 主诉案件 |
胜诉 |
1.2 |
| 胜诉,且直接或通过法院执行收到款项金额大于20万元且小于100万元 |
1.5 |
|
| 胜诉,且直接或通过法院执行收到款项金额不小于100万元 |
2 |
|
| 调解、撤诉或其它 |
0.8 |
|
| 败诉 |
0.5 |
2.2采购内容: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含两翼分公司)及下属13个市分公司外聘律师服务,主要包括:
2.2.1常年外聘律师服务:
(1)合同起草、审核。根据甲方需要,制定、扩充、修改、审查甲方日常合同,并根据情况拟定或修订合同模板,协助合同归档整理工作;
(2)协助法律文书拟定(包括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审核等事项;
(3)协助全省纠纷案件管理,含行政处罚、涉刑事项初期处理、劳动争议处理、知识产权等事务,每季度进行收集汇总、风险分析反馈并提供处理建议等;
(4)协助开展合规体系建设,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开展合规体系建设,协助制定合规管理基本制度;根据公司现有合规管理“三张清单”等合规管理规章制度开展合规风险识别、预警,对涉及合规风险业务事项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充分论证,对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处置建议;开展合规培训活动内容;
(5)协助规章制度的梳理和审核,及时提供相关法律法规等变更信息,配合开展常态化“立、改、废”工作;
(6)参与重大经营活动的谈判以及重要决策的审核,提供现场各项法律工作支撑,提出合法合规性意见和建议;
(7)普法宣传(地市公司每半年现场培训一次,协助省公司宪法宣传周、民法典宣传等重要活动);
(8)选取生产经营中的痛点、难点、风险点进行课题研究(每年一个专题研究);
(9)现场各项法律工作支撑,包括但不限于日常经营纠纷的现场支撑,避免升级为投诉、诉讼等更为严重的事件(地市如需要现场支撑的,参考公司员工差旅管理规定,按照以实际产生的差旅费金额予以结算);
(10)对达到省分党委会“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提供法律风险审核服务,出具法律意见书(盖章版);
(11)其他需要支撑的法律事项。
2.2.2专项外聘律师服务:就特定涉法事项提供法律服务,如诉讼及仲裁案件代理、特定法律事项研究、为资产收购、处置等提供法律服务(如选用,需另签合同,此次采购确定纠纷案件代理服务采购折扣率)。
2.3服务区域:江苏省本部(含省能源和省智联)及13个地市。
2.4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
2.5成交候选人数量、份额划分:本次采购不划分标段,划分为2个份额,成交人数量2家,对应份额及服务区域划分如下:
| 成交人 |
份额 |
服务区域 |
中选含税预算(万元) |
合同金额 |
|||
| 常年外聘律师服务 |
专项外聘律师服务 |
常年外聘律师服务 |
专项外聘律师服务 |
合计 |
以常年外聘律师服务对应固定费用*成交折扣率(%,非OFF)+差旅费2.5万元+专项外聘律师服务成交含税预算作为合同金额上限,其中常年外聘律师服务按照该部分合同金额结算,专项外聘律师服务据实结算。 |
||
| 第一成交人 |
52.5% |
省本部(含省智联)、南京、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宿迁 |
省本部(含能源、智联)+13个地市 |
51.1 |
25 |
76.1 |
|
| 第二成交人 |
47.5% |
省本部(含省能源)、苏州、无锡、常州、南通、泰州、镇江 |
省本部(含能源、智联)+13个地市 |
43.9 |
25 |
68.9 |
|
2.6质量要求:合格,符合国家、行业及采购人要求。
2.7技术标准要求:合格,详见技术规范书。
2.8最高响应限价:本项目按折扣(非OFF)报价,最高限价为报价折扣(非 OFF)100%,供应商响应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将否决其响应。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供应商基本资格要求
3.1.1 依法设立:供应商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非法人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响应的,应提供所属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同一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不同分支机构,不得参加同一标段响应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响应。
3.1.2 财务要求:供应商应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承诺成交后向采购人开具符合国家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1.3 资质要求:供应商须具备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发的有效《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年度考核合格且在有效期内),须提供证书扫描件。
3.1.4 业绩要求:自2023年1月1日起至本项目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期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具备同类民商类法律顾问服务或诉讼纠纷代理服务案例业绩,且业绩累计含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注:①单项合同以合同签订时间、合同金额为准,框架合同以订单或其他结算文件的时间和金额为准;②若为单项合同,须提供合同关键页扫描件或电子件(关键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首页、合同金额页、合同标的页,合同签章页);③若是框架合同,则须提供框架合同关键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首页、合同金额页(如有)、合同标的页、合同签章页)以及能显示对应关系的订单或其他结算文件,同一份框架合同仅认可订单或其他结算文件其中一类证明文件,若同时提供多种证明文件的以时间早者为准。④项目业绩数以单项合同/框架协议数计算,即同一框架协议下具备多个采购订单,认定为一个项目业绩。⑤签订时间缺漏的,若证明材料可有效判断业绩时间满足要求则予以认可。上述材料未提供或不完整将不予认可。
3.1.5 控股管理关系:
(1)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包响应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采购项目响应。
(2)供应商的全部股东为自然人,且完全一致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包响应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采购项目响应。
(3)供应商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公司董事长、公司副董事长、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总会计师/公司财务总监)为同一人或存在交叉任职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标包响应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采购项目响应。
3.2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自2023年2月1日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重大工程安全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的;
(6)在最近五年内(自2021年2月1日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内(自2021年2月1日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准);
(9)被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总部/江苏省分公司列入全国/江苏省 “禁止交易企业名单”的;
(10)被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总部/江苏省分公司列入响应同类产品“中国铁塔全国级或江苏省级供应商黑名单”的,且本项目在禁止参与范围内的。
3.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3.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注:供应商不满足以上任一资格要求的,其响应将被否决。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其响应将被否决或取消其成交资格。
4.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的资格审查方法,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详见本项目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供应商,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5.询比(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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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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