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公交移动充电试点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公开邀请有意向的单位参加比选采购活动。
1.采购项目简介
1.1采购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天津公交移动充电试点项目,JSZB-2025-18682。
1.2采购人:铁塔能源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1.3采购代理机构:江苏中博通信有限公司
1.4采购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5采购项目概况:
采购内容:提供移动充电设备(单枪额定输出功率不低于120kW,且支持双枪同时充电)为指定车辆进行移动充电运营服务。
本标段预算金额:904365元(不含税)。
1.6标段划分:
本项目不划分标段。具体如下:
| 序号 | 采购内容 | 单日预估充电量(度) | 单价限价(元/度,不含税) | 预估总价金额(元,不含税) | 服务地点 | 
| 1 | 移动充电运营服务 | 3465 | 0.87 | 904365 | 天津市,采购人指定地点。 | 
1.7中选单位数量及中选份额:中选人数量为1个,中选份额为100%。
★1.8本项目最高限价
□不设置最高限价
☑设置最高限价:本项目设置最高单价限价,最高单价限价为0.87元/度(不含税),应答报价超过最高单价限价的,其应答将被否决。
2.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A)
2.1服务地点:天津市,采购人指定地点。
2.2框架有效期/服务期限:自框架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月或本次采购框架协议金额执行完毕为止。(以上述最先到达者为准)
2.3指定点位首次提供时间:自订单下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移动充电设备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
2.4调测时间:移动充电设备到达采购人指定地点之日起5天内应完成移动充电设备的调试、公交车充电测试、充电试运营。
2.5质量及技术标准要求:达到国家、行业及中国铁塔公司相关规范、标准,以及本项目技术规范书相关要求。
★2.6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要求:中选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本项目农民工工资。
★3.参选人资格要求
3.1依法设立:参选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代表其法人参与应答的,应提供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同一法人仅可授权一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加本项目,不接受该法人与其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同时参加本项目。
3.2控股及管理关系:参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
3.3自然人股东:参选人的股东全部为自然人,且完全一致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
3.4高级管理人员交叉复用:参选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公司董事长、公司副董事长、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总会计师/公司财务总监)为同一人或存在交叉任职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
3.5财务要求:参选人须承诺能够为本项目开具符合国家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6服务人员:配置1名现场维护运营人员。应答文件中须提供该人员身份证(人像面、国徽面)、参选人为其缴纳的自2025年1月1日至应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期间任意1个月社保证明(须加盖社保机构印章)扫描件。
3.7业绩要求:参选人须提供自2022年1月1日(含)至应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单项合同起始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框架协议起始时间以订单/结算单签订时间为准)与本项目相关的移动充电运营服务类业绩,累计业绩金额8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业绩金额以单项合同/采购订单或结算单签订金额为准)。
注:(1)若为单项合同须提供合同扫描件(至少包含首页、合同标的页或内容页、金额页、双方签章页);若为框架协议,须提供框架协议扫描件(至少包含首页、标的页或内容页、金额页、双方签章页)及框架协议下采购订单或结算单扫描件。
(2)合同或框架协议(含采购订单或结算单)若同时包含非同类业绩的,须能明确区分同类业绩所占金额,因无法明确区分而导致无法评审的,相关业绩无效。
(3)框架协议下的采购订单或结算单无法明确体现与框架协议的关联性的,须提供服务客户出具的用户证明(用户证明须加盖服务客户单位公章或业务部门章)。
(4)业绩有效时间:合同、框架协议(采购订单/结算单)无签订时间的,若通过内容可有效判断实施时间符合要求的,则给予认可。
(5)因证明材料不全或无法清晰辨别而无法确定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业绩,不予认可。
(6)合同或框架协议签字盖章生效的认定原则:按照合同或框架协议约定执行,签字盖章不符合约定的不予认定。未明确约定的,按照签字或盖章生效原则进行认定。
3.8参选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自2022年1月1日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重大工程安全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的;
(6)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1月1日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1月1日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准),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被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列入全国/天津市“禁止交易企业名单”的;
(10)被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公司列入同类设备“中国铁塔全国级或总部级/天津市级供应商黑名单”的。
(11)在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供应商分级评价中被判定为同类产品品类淘汰供应商(D级),且处于禁止参与中国铁塔全国或天津市范围该产品类别新的采购活动有效期内的;
(12)参选人同类产品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答截止时间前尚未出具事故责任认定报告的,不得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所在标段应答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应答;
(13)参选人非集中采购项目被认定存在一般负面行为,不涉及整改,或整改不合格或恢复合作后再次被认定存在一般负面行为,被处以禁止与中国铁塔开展相应地域(天津市)充分竞争采购领域非集中采购项目产品合作,且在有效期内的;
(14)因撤销投标/应答文件,被处以禁止与中国铁塔开展相应地域(全国或天津市)充分竞争采购领域同类项目产品合作,且在有效期内的;
(15)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为准),已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除外。
3.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应答。
3.10本项目不允许转包或分包。
3.11法律法规和比选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要求。
4.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比选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参选人,其应答文件将被否决。
5.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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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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