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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2025-2026年聚氨酯玻璃纤维复合材料塔公开招标采购项目

本招标项目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2025-2026年聚氨酯玻璃纤维复合材料塔采购项目(招标编号:ZJZB-2025-18979),招标人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中捷通信有限公司。项目资金由招标人自筹,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意向的且具有提供标的物能力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投标人)参加投标。

1.  招标范围

1.1招标内容:本项目为集中招标项目。

(1) 本次采购内容为全区十二个盟市预计采购253座聚氨酯玻璃纤维复合材料塔,包含生产运输安装服务(不含设计,铁塔图纸由区公司提供,盟市在服设计单位进行复核设计),详见技术规范书。

盟市

需求风压

25米(座)

30米(座)

35米(座)

总计

2层6抱杆

3层9抱杆

3层9抱杆

3层9抱杆

数量(座)

呼和浩特

0.65

-

2

2

2

6

包头

0.65

-

2

5

5

12

乌海

0.65

-

-

10

3

13

赤峰

0.65

-

5

10

10

25

通辽

0.65

-

5

10

12

27

鄂尔多斯

0.65

-

-

10

15

25

呼伦贝尔

0.65

15

5

10

10

40

巴彦淖尔

0.65

-

2

5

5

12

乌兰察布

0.65

4

-

2

-

6

兴安

0.65

-

-

-

5

5

锡林郭勒

0.65

-

10

20

10

40

阿拉善

0.65

20

-

22

-

42

合计

-

39

31

106

77

253

 

(2)合同有效期为: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以实际履行期为准,达到如下条件中的任意一个条件之日起终止:

    ①卖方执行金额达到协议上限金额;

    ②买方或买方上级公司新一轮集中采购结果下发之日;

    ③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注:如协议到期后执行金额未达到上限额,则本合同延续到买方新一轮集中采购结果生效时终止。

(3)交货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

(4)交货期:订单下达后10天之内完成供货及安装调测。

(5)质保期:合同设备质保期为36月,保修期从铁塔终验完成之日起计算。

1.2 本次招标采用份额招标的方式,具体划分及中标情况如下:

本次采购不划分标包,中标人数量为2个,每个中标人对应的中标份额及分配原则如下:

实施地域

份额号

含税预算(万元)

份额

中标人数量

赤峰、通辽、呼伦贝尔、乌兰察布、兴安、锡林郭勒

1

1598.385

56.8%

1

呼和浩特、包头、乌海、鄂尔多斯、巴彦淖尔、阿拉善

2

1215.88

43.2%

1

合计

/

2814.265

100.00%

2

 

1.3本项目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为不含税基准价折扣(ON)100%,折扣依据基准价格表中的不含税基准价单价进行打折。投标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投标将否决。

序号

塔型

不含税基准价单价(元/座)

1

25米-2层6抱杆

67961.17

2

25米-3层9抱杆

77669.9

3

30米-3层9抱杆

92233.01

4

35米-3层9抱杆

121359.22

 

2.  投标人资格要求

2.1  投标人基本资格要求

2.1.1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非法人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投标的,应提供所属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同一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不同分支机构,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1.2控股及管理关系:

2.1.2.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1.2.2投标人的股东为自然人,且完全一致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1.2.3投标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公司董事长、公司副董事长、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总会计师/公司财务总监)为同一人或者存在交叉任职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1.3投标人应承诺中标后向招标人开具符合国家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证明:税务局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或税务局官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截图或近三个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扫描件或税务局出具的有效证明或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承诺函)。

2.1.4本项目采购标的物包含安装服务,投标人需提供以下资质:

2.1.4.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1.4.2投标人具备有效的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如投标人已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的规定换发或颁发新资质证书,则投标人具备有效的施工综合资质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或以上资质)

2.1.5团队成员:

2.1.5.1安管人员:

①企业主要负责人1人:须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下属行政机构核发的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A类)。

②项目经理1人:须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下属行政机构核发的有效期内的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同时该项目经理还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

③本项目专职安全员1人:须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下属行政机构核发的有效期内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

2.1.5.2特种作业人员:投标人为本项目配备的团队成员须持有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类别为高处作业、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每类人员至少提供1名,不得复用。特种作业人员持有者不得与本项目安管人员一致,否则将会导致投标被否决。

注:上述人员须同时提供:1.劳动(派遣)合同扫描件或2025年1月至今任意一个月社保证明扫描件(A类证书如为法人的,仅提供身份证、资格证书扫描件即可);2.身份证扫描件;3.相关证书扫描件

2.1.6检测报告:投标人应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具有CMA资质)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出具的投标产品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中的生产单位或委托单位或送检单位应为投标人。

注:检测报告中的产品应为聚氨酯复合材料塔;检测报告须包含的检测指标为轴向拉伸强度、轴向压缩强度、轴向弯曲强度、氧指数;指标检测值的要求为轴向拉伸强度≥300 MPa、轴向压缩强度≥300 MPa、轴向弯曲强度≥300 MPa、氧指数≥29%、树脂浇铸体试样性能拉伸强度≥45MPa。

2.1.7投标人自2024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具备同类项目(聚氨酯玻璃纤维复合材料塔的销售及安装)业绩,且单项业绩金额不少于100万元(含)人民币。(注:A.若为单项合同,则须提供单项合同关键页以及合同对应的任意一张发票扫描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金额以合同签订金额为准,且合同关键页要求能够体现合同名称、采购内容、合同金额、签订时间、签字盖章等关键信息;B.若为框架协议,则须提供框架协议和结算单(或订单)以及框架协议对应的任意一张发票扫描件。时间以结算单(或订单)签订时间为准,金额以结算单(或订单)的累计金额作为框架协议的总额。框架协议须能够体现合同名称、采购内容、签订时间、签字盖章等关键信息,结算单(或订单)要求能够体现出与框架协议的对应关系,如结算单(或订单)内容较多时,可提供业绩甲方出具的加盖甲方单位公章或部门章的订单明细表予以证明,无法证明结算单(或订单)与框架协议对应关系的,将不予认可。D.发票不属于结算单(或订单)。E.对于提供虚假业绩或存在其他不诚信行为的,将纳入招标人黑名单)。

2.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除外;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1)财产被接管或者冻结、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最近三年内(自2022年9月1日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重大安全问题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3)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9月1日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14)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9月1日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15)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16)被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列入全国“禁止交易企业名单”的或被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列入省内“禁止交易企业名单”的;

(17)被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列入同类产品(塔类产品)“中国铁塔全国级或公司级或内蒙古供应商黑名单”,且在有效期范围内的。

(18)在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供应商分级评价中被判定为塔类产品品类淘汰供应商(D级),且处于禁止参与中国铁塔全国或内蒙古范围该产品类别新的采购活动有效期内的。

(19)投标人同类产品(塔类产品)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投标截止时间前尚未出具事故责任认定报告的,不得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所属地市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0)投标人同类产品(塔类产品)二级集采项目同一采购周期内,累计3次被认定存在一般负面行为,且整改不合格或再次发生一般负面行为,被处以禁止与中国铁塔开展该二级集采产品本次合作的。

(21)因撤销投标/响应文件,被处以禁止与中国铁塔开展相应地域(全国或内蒙古)充分竞争采购领域塔类产品合作,且在有效期内的。

2.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4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3.  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投标人,其投标将被否决。

4.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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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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