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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比选]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2025年轨道交通22号线(河北段)公网新建工程监理服务项目询比公告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2025年轨道交通22号线(河北段)公网新建工程监理服务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公开邀请有意向的单位参加询比采购活动。

    1.采购项目简介

    1.1采购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2025年轨道交通22号线(河北段)公网新建工程监理服务项目(项目编号:FA-130001-20251127143133)。

    1.2采购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1.3采购代理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1.4采购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5采购项目概况:本批项目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2025年轨道交通22号线(河北段)公网新建工程监理服务项目,主要涉及约18.97公里的双线隧道线路和5座车站、79000平方米的覆盖。

    本项目监理内容如下:本批工程主要包括移动、联通(含电信需求)运营商公网覆盖系统的4/5G设备新建,新建无线分布系统(含漏缆分布系统覆盖、车站无源室分系统覆盖)、传输光缆、电力电缆及配套(含机房配套)、防雷接地、传输汇接井等范围,工程监理专业包括无线、传输、主设备安装、电力等相关专业,监理内容包括并不限于无线室分系统、机房配套、电源配套、传输配套等范围。根据《关于印发<中国铁塔高铁地铁项目设计监理收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中国铁塔[2018]93号),对各专业项目的监理费进行计取。

    本项目采购预算为不含税51.21万元,含税54.28万元,监理服务取费估算具体如下:

序号

地市

项目简称

监理费(不含税,元)

监理费(含税,元)

1

廊坊市

轨道交通22号线(河北段)

512115.20

542842.11

    1.6标段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段,成交供应商数量为1个,成交份额100%。

    1.7最高限价:本项目设有最高限价要求,供应商在取费基值上填报统一折扣,最高限价为100%,供应商报价超过最高限价响应将被否决。取费依据为《关于印发<中国铁塔高铁地铁项目设计监理收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中国铁塔[2018]93号)。

    2.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2.1采购范围:本项目就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2025年轨道交通22号线(河北段)公网新建工程监理服务项目所需的服务进行采购。

    2.2合同类型:框架协议+订单。

    2.3服务地点:河北省廊坊市。

    2.4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8个月或合同金额执行完毕,以先到者为准。

    2.5服务标准:合格,达到国家、行业以及本项目询比文件相关要求。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供应商基本资格要求

    3.1.1供应商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非法人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响应的,应提供所属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同一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不同分支机构,不得参加同一标段响应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响应。

    3.1.2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响应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响应。

    3.1.3供应商的股东为自然人,且完全一致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响应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响应。

    3.1.4供应商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公司董事长、公司副董事长、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总会计师/公司财务总监)为同一人或者存在交叉任职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响应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响应。

    3.1.5供应商应承诺成交后为本项目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1.6本项目要求供应商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1)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2)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工程监理通信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注:如供应商已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的规定换发或颁发的资质证书,按照新旧资质对应关系自行确认以上资质要求,并提供相关资质证书。

    3.1.7供应商在2022年1月1日至本项目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单项合同签订时间/框架协议下订单时间或甲方有效证明中载明的实施时间为准)至少具备一份在中国境内签订的轨道交通公网覆盖(须包含隧道公网覆盖内容)监理服务项目业绩。

    3.1.8本项目供应商须满足以下人员要求:

岗位

人员数量

人员要求

总监理工程师

1名

拟派人员均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有效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通信工程专业);

2、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

3、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通信工程相关专业)或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

专业监理工程师

1名

    注:

    (1)上述人员不得兼职其他岗位,否则涉及人员视为无效人员。

    (2)上述人员均须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学历证书扫描件或学信网学历查询截图(提供多个学历按最高学历为准),相关证书扫描件,2025年8月至本项目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任意1个月社保证明(至少包含养老保险,社保证明上必须有社保机构章且体现缴纳方为投标人或其分支机构)。

    (3)通信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通信工程、有线通信、无线通信、电话交换、移动通信、卫星通信、数据通信、光纤通信、计算机通信、计算机、电子信息、软件、电子工程、信息工程、网络工程、自动化、信号、计算机应用、数据及多媒体、电磁场与微波技术等专业。

    (4)本项目仅需分别投入1名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如投入多名的按响应文件中最前面1名进行评审。

    3.1.9供应商须为本项目配置以下人员:

序号

岗位

人员数量

人员要求

1

现场监理员(无线专业)

2人

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

2

现场监理员(传输专业)

2人

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

3

信息员(支撑监理人员)

2人

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

    注:

    (1)上述人员不得兼职其他岗位,否则涉及人员视为无效人员。

    (2)上述人员均须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学历证书扫描件或学信网学历查询截图(提供多个学历按最高学历为准),2025年8月至本项目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任意1个月社保证明(至少包含养老保险,社保证明上必须有社保机构章且体现缴纳方为投标人或其分支机构)。

    3.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3.2.1供应商不得与本项目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情形: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

    (3)与本询比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询比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询比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询比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7)与本询比项目的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询比项目的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与本询比项目的施工承包人以及重要材料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3.2.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省级及以上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取消询比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自2022年1月1日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重大安全问题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6)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1月1日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1月1日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在近三年内(自2022年1月1日起)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10)被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列为【全国/河北省/廊坊市】“禁止交易企业名单”的;

    (11)被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列入【监理类】“中国铁塔【全国级或公司级/河北省级】供应商黑名单”的,且本项目在禁止参与范围内的;

    (12)根据《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规范》,因存在一般负面行为而被判定为禁止合作情形,且处于禁止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有效期内的;

    (1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到事故责任认定报告出具期间,禁止涉事供应商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所属地市)对应品类新项目的采购活动。

    3.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3.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4.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询比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供应商,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5.询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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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13621182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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