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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比选]中国铁塔2025年电类监测传感器及数据采集分析终端定制研发项目公开询比(比选)变更公告[变更公告]

中国铁塔2025年电类监测传感器及数据采集分析终端定制研发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公开邀请有意向的单位参加询比采购活动。

1.采购项目简

1.1 采购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中国铁塔2025年电类监测传感器及数据采集分析终端定制研发项目(项目编号:JSZB-2025-16459)。

1.2 采购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1.3 采购代理机构:江苏中博通信有限公司。

1.4 采购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5 标段划分:不划分。

1.6 成交单位数量及成交份额:1家,成交份额100%。

1.7 ★本项目最高限价:本项目设置最高限价,总价最高限价为人民币100万元(含税),供应商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其响应将被否决。

2.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2.1采购范围:应变、倾角、加速度传感器及数据采集分析终端研发

2.2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完成项目技术分析报告;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40日内完成本技术规范书要求的全部开发工作。

2.3服务地点:北京市。

2.4服务标准:满足询比文件技术规范书要求。

3. ★供应商资格要求

3.1依法设立: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非法人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响应的,应提供所属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同一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不同分支机构,不得参加同一标段响应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响应。

3.2控股管理关系: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响应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响应。

3.3自然人:供应商的全部股东为自然人,且完全一致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标段响应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响应。

3.4高级管理人员:供应商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公司董事长、公司副董事长、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总会计师/公司财务总监)为同一人或存在交叉任职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响应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响应。

3.5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供应商应承诺成交后能为采购人开具符合国家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6业绩要求:

供应商自2022年7月1日(含)至公开询比(比选)公告发布之日止(不含)(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若合同无签订时间落款的,以合同中明确的合同起始执行日期为准)至少具备并提供1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合同含税金额在20万及以上的同类项目业绩

须提供项目合同关键页和合同对应的发票(或网上税务系统查询发票截图)作为有效业绩证明材料,未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提供不全的业绩案例视为未提供。

注:

①同类项目定义:含有MEMS传感器/应变传感器/电类传感器采集单元等产品的研发或销售业绩。

②需提供合同关键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签订主体、合同标的、合同金额页、签字盖章页)及合同对应发票扫描件或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发票截图作为证明文件,如合同无法说明项目内容符合上述同类项目经验内容,可由甲方出具的相应证明文件作依据(证明文件须加盖合同甲方公司章或合同章,或甲方项目使用部门的部门章)。

③对于框架合同,须同时提供订单合同,若仅提供上述其中一项,相应的合同均无效。

④合同金额:以合同签订金额作为判定或评分依据;若为框架合同,金额统计以框架签署后下达的订单合同累计金额为准。

⑤合同对应的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发票截图)要求:1)有效发票含税总额等于或小于合同金额;2)有效发票含税总额应不低于合同含税金额(或框架协议下有效订单累计金额)的30%。3)发票应同时满足a、b、c、d条件可认定为有效发票:a、开票日期不早于合同签订日期,且处于【2022年7月1日,本项目公开询比(比选)公告发布之日止(不含)】区间内;b、发票购买方与合同买方或其分支机构一致;c、发票销售方与合同卖方(供应商)一致;d、发票为未冲红发票。

⑥若根据框架合同正文的要求(需提供对应的内容页),框架内以非订单合同形式下达采购需求或确认工作量的,上述备注中的“订单合同”根据实际情况替换成相应形式的证明材料。

⑦合同金额为同类项目的合同总金额/框架协议下有效订单合同累计金额,对于同类与其他产品的混合采购合同仅认可同类对应金额作为合同金额,针对所提供合同/订单/发票金额中包含非同类且在合同/订单/发票中无法直接区分扣减的,供应商须提供合同/订单买方的说明函(须加盖合同买方公司章或合同章,或买方项目使用部门的部门章),说明函中应包含该合同/订单最终有效的同类业绩金额,无法区分对应金额且未提供说明函的不予认可。

⑧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内容不齐全或不清晰等导致评委无法认定的,一律不予认可。

⑨供应商之间的业绩不予认可。

3.7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财产被接管或者冻结、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自2022年7月1日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重大工程安全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的;

(6)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7月1日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7月1日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准),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被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列入全国或总部“禁止交易企业名单”的;

(10)被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列入全品类或同类技术研发类“中国铁塔全国级或总部级供应商黑名单”的,且在有效期范围内的;

(11)供应商总部同类技术研发服务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尚未出具事故责任认定报告的;

(12)供应商非集中采购项目被认定存在一般负面行为,不涉及整改,或整改不合格或恢复合作后再次被认定存在一般负面行为,被处以禁止与中国铁塔开展相应地域(总部)充分竞争采购领域非集中采购项目产品合作,且在有效期内的;

(13)因撤销响应文件,被处以禁止与中国铁塔开展相应地域(全国或总部)充分竞争采购领域同类技术研发服务产品合作,且在有效期内的。

注:须提供加盖单位章的承诺。

3.8联合体: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3.9转包或分包:本项目不得转包或分包。

3.10其他要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须符合的要求。

4.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询比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供应商,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5.询比文件的获取

本项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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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13621182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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