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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比选]中国铁塔2025年储能用聚阴离子型钠离子电池产品技术研发服务项目(二次)公开询比(比选)公告

中国铁塔2025年储能用聚阴离子型钠离子电池产品技术研发服务项目(二次)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公开邀请有意向的单位参加公开询比(比选)采购活动。

1.采购项目简

1.1采购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中国铁塔2025年储能用聚阴离子型钠离子电池产品技术研发服务项目(二次)(项目编号:GPDI-ZB-2025-02445(2))。

1.2采购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1.3采购代理机构:广东省电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1.4采购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5标段划分:不划分。

1.6成交单位数量及份额:一家,100%。

1.7本项目最高限价:本项目设置最高响应限价,最高响应限价为人民币1,050,000.00元(含税),响应报价超过最高响应限价的,其响应将被否决。

2.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2.1采购内容:本次采购的服务范围为储能用聚阴离子型钠离子电池产品技术研发。供应商须根据采购方的需求,提供一款储能用聚阴离子型钠离子电池产品,具体服务内容包括:

(1)根据采购方需求,对目前市场上头部企业聚阴离子型钠离子电池产品进行性能测评,以充分了解行业发展水平。

(2)根据采购方需求,研发适用于储能场景的循环寿命长、安全性高、宽温域适应性强的钠离子电池电芯材料体系,包括正负极材料、电解液配方及隔膜等。

(3)根据采购方需求,设计并开发钠离子电芯,涵盖规格设定及制造关键步骤。依据本服务规范书要求,完成电芯制造,并对样机实施电气性能与安全性能测试,测试须遵循国标、行标及公司内部标准,并输出测试报告。

(4)根据采购方需求,开发配套的钠离子电池管理系统(Battery Management System,下记BMS),并完成PACK设计和生产工作。

(5)供应商应提供不少于10组样机产品。采购方将组织供应商开展2个站址的试点工作,试点地点由采购方根据项目情况确定。供应商应负责试点样机的安装、测试和数据的收集工作,并输出测试报告。

(6)供应商应承诺基于本项目服务成果,提供或支撑采购方完成相关专利申请至少1项。

具体详见技术规范书。

2.2服务期限:本项目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立即启动,自合同起订之日起6个月完成样机交付及开始试点验证,9个月完成结项。

2.3服务地点:主要为北京市,本项目涉及试点测试,试点测试地点以甲方要求为准。

2.4服务标准:满足国家相关规定及技术规范书要求。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依法设立:供应商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事业单位或非法人组织(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响应的,应提供所属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扫描件。

3.2同类业绩:供应商自2022年8月1日至公开询比(比选)公告发出前一日期间(以课题委托文件的签订时间或立项批复时间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若无签订时间落款的,以相应文件中明确的起始执行日期为准)应至少具备1个含税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的同类项目业绩。

同类项目指:钠离子电池相关业绩(如为销售业绩,供应商应为产品制造商,作为代理商的业绩不予认可)。

注:①需提供合同关键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签订主体、合同标的、合同金额页、签字盖章页)及合同对应发票扫描件或税务系统查询发票截图作为证明文件,如合同无法说明项目内容符合上述同类项目经验内容,可由甲方出具的相应证明文件作依据(证明文件须加盖合同甲方公司章或合同章,或甲方项目使用部门部门章)。

②上述“销售类项目”中,供应商是否为制造商根据业绩证明文件内容判断,如业绩证明文件中无法体现供应商为制造商的,供应商应出具证明其为产品制造商的承诺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③对于框架合同,须同时提供订单合同,若仅提供上述其中一项,相应的合同均无效。

④合同金额:以合同签订金额作为判定或评分依据;若为框架合同,金额统计以框架签署后下达的订单合同累计金额为准。若为销售类项目,仅计算同类产品对应的金额,无法区分同类产品金额的业绩不纳入计算范围。

⑤合同对应的发票(或网上税务系统查询发票截图)要求:

1)有效发票含税总额等于或小于合同金额。

2)有效发票含税总额应不低于合同含税金额(或框架协议下有效订单累计金额)的10%。

3)发票应同时满足a、b、c、d条件可认定为有效发票:a、开票日期不早于于合同签订日期,且处于【2022年8月1日,公开询比(比选)公告发出前一日】区间内;b、发票购买方与合同买方或其分支机构一致;c、发票销售方与合同卖方(供应商)一致;d、发票为未冲红发票。

4)对于供应商承接的政府机构研发项目,如遇无法提供发票的情形,可提供收据或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作为替代。

⑥若根据框架合同正文的要求(需提供对应的内容页),框架内以非订单合同形式下达采购需求或确认工作量的,上述备注中的“订单合同”根据实际情况替换成相应形式的证明材料。

⑦对于纵向课题(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科技部委托项目),无①-⑥作为证明文件的,需提供相关课题批复证明材料(如批复通知或任务书或计划书或协议等,需体现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经费、课题委托文件的签订时间或立项批复时间)。

⑧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内容不齐全或不清晰等导致评委无法认定的,一律不予认可。

3.3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供应商应承诺成交后能为本项目开具符合国家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4控股管理关系: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响应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响应。

3.5自然人股东:供应商的股东全部为自然人,且完全一致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标段响应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响应。

3.6高级管理人员:供应商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公司董事长、公司副董事长、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总会计师/公司财务总监)为同一人或存在交叉任职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响应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响应。

3.7不得存在的情形: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财产被接管或者冻结、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自2022年8月1日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重大工程安全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的;

(6)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8月1日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8月1日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准),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被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列入全国或总部“禁止交易企业名单”的;

(10)被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列入全品类或技术研发服务类“中国铁塔全国级或总部级供应商黑名单”的,且在有效期范围内的。

(11)供应商总部同类技术研发服务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尚未出具事故责任认定报告的。

(12)供应商非集中采购项目被认定存在一般负面行为,不涉及整改,或整改不合格或恢复合作后再次被认定存在一般负面行为,被处以禁止与中国铁塔开展相应地域(总部)充分竞争采购领域非集中采购项目产品合作,且在有效期内的。

(13)因撤销响应文件,被处以禁止与中国铁塔开展相应地域(全国或总部)充分竞争采购领域同类技术研发服务产品合作,且在有效期内的。

3.8联合体: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3.9转包或分包:本项目不得转包或分包。

3.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须符合的要求。

4.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公开询比(比选)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供应商,其相应文件将被否决。

5.公开询比(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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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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