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塔能源北京市分公司2025年汽车充电桩设备采购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公开邀请有意向的单位参加公开询比(比选)采购活动。
1.采购项目简介
1.1采购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铁塔能源北京市分公司2025年汽车充电桩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YT-20250910-017)
1.2采购人:铁塔能源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1.3采购代理机构:中邮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1.4采购项目资金落实情况:采购项目资金已落实
1.5采购项目概况:包括30KW单枪、60KW双枪直流快充桩以及7KW交流慢充桩,总计61台,70把枪。本项目预估含税总金额为33.00万元。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功率 |
数量(台) |
1 |
60KW双枪直流充电桩 |
60KW |
9 |
2 |
30KW单枪直流充电桩 |
30KW |
2 |
3 |
7KW单枪交流充电桩 |
7KW |
50 |
合计 |
61 |
1.6标包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包。
1.7成交供应商数量及成交份额:成交供应商数量为1个,成交份额100%。
1.8本项目最高限价:本项目设置最高限价,最高限价均为折扣100%,供应商的响应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其响应将被否决。本项目标准价格如下:
序号 |
设备名称 |
单位 |
型号/功率 |
标准价格(不含税,元) |
1 |
60KW双枪直流充电桩 |
台 |
60KW |
22123.89 |
2 |
30KW单枪直流充电桩 |
台 |
30KW |
13274.34 |
3 |
单枪交流充电桩 |
台 |
7KW |
1327.43 |
2.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2.1采购范围:详见本公告“1.5采购项目概况”。
2.2交货期:采购订单下达之日起15日内送货到采购人指定地点。
2.3交货地点:北京市,采购人指定地点。
2.4质保期:到货验收合格之日起6年。
2.5质量标准或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合格,满足国家及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及采购人相关具体要求(本项目技术规范书的质量验收标准)。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响应的,应提供所属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
3.2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标段响应或者未划分标包/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的响应。
3.3供应商的股东全部为自然人,且完全一致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标段响应或者未划分标包/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的响应。
3.4供应商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公司董事长、公司副董事长、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总会计师/公司财务总监)为同一人或存在交叉任职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标段响应或者未划分标包/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的响应。
3.5供应商财务状况良好,且没有处于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须提供2024年度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若供应商的成立时间晚于上述年限的,须提供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文字性报告)及报表(须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附注等)扫描件,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以上材料的,可在其响应文件中作出书面说明。
3.6供应商应能够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承诺成交后向采购人开具符合国家要求的增值税发票。
3.7供应商近三年(自2022年09月01日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具有同类业绩(汽车充电设备销售)累计金额达到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3.8响应产品(60KW双枪直流充电桩、30KW单枪直流充电桩、7KW单枪交流充电桩)应为成熟稳定的产品,并满足以下要求:
(1)响应产品均应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与往来的国家或地区的产品。
(2)响应产品均应通过由国家认可的第三方独立检测机构(具备CMA或CNAS资质且测试数据须在CMA或CNAS授权范围之内)进行的检测,并具备合格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上须具备CMA或CNAS标识)。检测报告的具体要求如下:1)检测报告出具时间不早于2022年1月1日;2)检测依据需体现GB/T 18487.1-2023《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GB/T18487.2-2017《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第2部分:非车载传导供电设备电磁兼容要求》和GB/T 34657.1-2017《电动汽车传导充电互操作性测试规范第1部分:供电设备》;3)检测报告中生产单位或委托单位或送检单位应为响应供应商;4)须提供①7KW单枪交流充电桩检测报告、②60KW双枪直流充电桩检测报告或30KW单枪直流充电桩检测报告。
(3)响应产品均可接入铁塔汽车充电管理平台,如果已经接入平台,须提供界面截图证明;如果尚未接入平台,须承诺自收到成交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完成接入。
3.9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响应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自2022年09月01日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重大工程安全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的;
(6)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09月01日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09月01日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准),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被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列为全国“禁止交易企业名单”的;被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列为北京“禁止交易企业名单”的;
(10)被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列入同类产品“中国铁塔全国级或总部级供应商黑名单”的;被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列入同类产品“中国铁塔北京分公司供应商黑名单”的。
(11)供应商在采购人同类项目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尚未出具事故责任认定报告的,不得参加采购人采购项目的响应。
(12)供应商非集中采购项目被认定存在一般负面行为,不涉及整改,或整改不合格或恢复合作后再次被认定存在一般负面行为,被处以禁止与中国铁塔开展相应地域(全国或北京市)充分竞争采购领域非集中采购项目合作,且在有效期内的。
(13)因撤销投标/响应文件,被处以禁止与中国铁塔开展相应地域(全国或北京市)充分竞争采购领域同类项目合作,且在有效期内的。
3.10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响应
3.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3.12本项目不得转包、违法分包。
3.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4.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采购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供应商,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5.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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